《佳木斯大学校友会校友企业(家)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是:佳木斯大学校友会校友企业(家)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Jiamusi University Association of Alumni Entrepreneurs,缩写:JUAAE。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佳木斯大学指导下,由佳木斯大学校友会发起的专门面向佳木斯大学校友的、非政治性的、民间的、以创业的企业家为主的、其成员特邀或自愿申请参加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托母校学术研究成果,发挥佳大校友的集体力量,集聚政府资源、学术资源、企业资源、社会资源和海外资源,服务产学研一体化,助力校友事业发展,支持母校各项建设,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联盟的基本任务:
(一)为校友企业(家)搭建一个规范、持久的交流平台,使广大校友企业(家)互助共享,合作共赢,促进校友企业的蓬勃发展;
(二)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校友企业家提高经济理论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校友企业家健康成长;
(三)帮助校友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校友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四)通过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组织校友企业(家)与国内外的有关团体、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促进校友企业的经济协作和业务拓展。
第五条 本联盟常设机构设在佳木斯大学校友会办公室。地址在佳木斯市学府街258号。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佳木斯大学各个时期就读或有工作经历的校友;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四)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第八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次不参加本联盟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每届理事会任期3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届中增补理事、副理事长,增补比例不得超过20%;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成员的产生:
(一)理事长候选人的产生:
1、 由佳木斯大学校友会推荐或1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或自荐;
2、要求理事长候选人必须有在理事会工作过一年的经历;
3、理事长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二)副理事长候选人的产生:
1、由佳木斯大学校友会推荐或理事会推荐或5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或自荐;
2、副理事长可以连选连任。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获得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时,即可当选;理事长遇有多名候选人时采取差额选举。
(四)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成员会议表决产生,过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设秘书组。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负责联盟各项活动的组织和宣传等日常工作,如管理财务、编印资料、组织会议等。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顾问及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技术项目咨询委员会。聘请支持联盟企业发展的学校领导、校友会负责人、技术专家、行政部门领导和退休干部等,为企业提供技术、项目与发展咨询服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财务、资产等的管理,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为联盟的纲领性文件。原则上,本章程每年可审议修改一次。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需由理事会或会员提出修改议案,提交会员大会讨论,有参加会员大会的过半数会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议案,可以通过由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一) 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
(二) 一名会员提议,另外四名(含)以上会员附议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和条款,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执行细则,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佳木斯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